關于印發《新杭鎮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的通 知
新政〔2025〕7號
各村(社區),機關各部門:
現將《新杭鎮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德市新杭鎮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
新杭鎮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新杭鎮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4 年版)》(皖財購〔2023〕1127號)、《廣德市限額以下建設工程項目交易活動指導意見》(廣公委〔2024〕2號)、《關于印發廣德市政府類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政辦秘規〔2024〕28 號)、《關于新杭鎮規范細化招標(采購)代理機構推薦工作的通知》(新政〔2022〕12號)、《關于簡化新杭鎮5萬元以下零星項目備案程序的通知》(新政〔2020〕77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本鎮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新杭鎮行政區域范圍內進行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其監管,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新杭鎮人民政府負責對全鎮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統一領導管理和制定相關規章制度;鎮為民服務中心負責交易過程監督、投訴受理和處理、對招標代理等服務機構和農村工匠的監管考核等工作。
第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機關部門作為項目的實施主體、具體執行部門,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在交易過程中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強化標后對合同簽訂、安全質量、工程變更、履約驗收等環節的管理,切實保障項目安全,提高項目實施的質量和效益。
第五條 廣德廣新市政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新市政)等鎮屬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形成內控機制。可以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鎮行業主管單位應當按照《廣德市新杭鎮職能機構職責及事業單位編制調整方案》(廣編〔2024〕31號)履行相應職責。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七條 直接實施。單項預算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項目自行組織實施,無需備案和報請鎮黨委(擴大)會議研究。具體要求為:
(一)村(社區)項目,按照“三資”管理規定自行組織實施。
(二)機關部門項目,按財政管理規定自行組織實施。按相關規定應集中采購的,從其規定。
(三)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施工、工程貨物、勘察、設計、監理服務)的承包人應具備相應資質和經營范圍許可。
第八條 項目備案。單項預算金額在2萬元(含)至5萬元(不含)的項目,實行備案制,無需報請鎮黨委(擴大)會議研究。具體要求為:
(一)村(社區)項目,在實施前填寫《新杭鎮村(社區)5萬元以下零星項目備案表》(附件1),并附村(社區)兩委會議記錄、預算清單等資料,經鎮為民服務中心初審后,報鎮“三資”管理部門備案。備案表作為“三資”入賬依據之一。
(二)機關部門項目,在實施前填寫《新杭鎮5萬元以下零星項目備案表》(附件2),并附預算清單等資料,經鎮為民服務中心初審后,報主要領導審批。備案表作為財政報銷依據之一。按相關規定應集中采購的,從其規定。
(三)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施工、工程貨物、勘察、設計、監理服務)的承包人應具備相應資質和經營范圍許可。
(四)備案項目最終結算價格不得超過5萬元。
第九條 招標和采購。單項預算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項目,報請鎮黨委(擴大)會議研究后進行招標(采購),具體要求為:
(一)工程建設施工
1、單項預算金額在5萬元(含)至60萬元(不含)的工程建設施工項目。
(1)進一步放寬競爭主體,降低交易成本,對于安全系數高、工藝簡單、施工難度小、30萬元以下的零星小微簡易項目(包括包工不包料的包清工項目),原則上均需農村工匠參與競標。
(2)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綜合)、水利水電、交通公路、裝修裝飾等五類施工項目進入“廣德商城”平臺交易,原則上采取競價方式。農村工匠參與競爭的項目除外。
(3)其它項目在鎮小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原則上采取公開方式。
3、單項預算金額在6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施工項目。嚴格按照上級相關規定在其指定的平臺交易,其中400萬元以上的依法公開招標。
(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
1、單項預算金額在5萬元(含)至30萬元(不含)的工程貨物類采購。在鎮小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原則上采取公開方式。
2、單項預算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工程貨物類采購。嚴格按照上級相關規定在其指定的平臺交易,其中200萬元以上的依法公開招標。
(三)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1、單項預算金額在5萬元(含)至30萬元(不含)的勘察、設計、監理服務項目。
(1)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綜合)兩類監理服務項目進入“廣德商城”平臺交易,原則上采取競價方式。
(2)其它勘察、設計、監理服務項目在鎮小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原則上采取公開方式。
2、單項預算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服務項目。
嚴格按照上級相關規定在其指定的平臺交易,其中100萬元以上的依法公開招標。
(四)其它貨物、服務項目
1、按照《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4年版)》規定應集中采購的項目,從其規定。
2、集中采購以外的貨物、服務項目,預算金額在5萬元(含)至30萬元(不含)的,在鎮小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原則上采取公開方式;預算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嚴格按照上級相關規定在其指定的平臺交易,其中400萬元以上的依法公開招標。
第十條 產權交易。林木資源、山塘水庫、房屋使用等各類國有、集體資產產權有償使用或有償轉讓項目。
1、村(社區)項目。按照“三資”管理規定和上級產權使用及轉讓等相關規定執行。
2、機關部門項目。報鎮黨委(擴大)會議研究通過后,按照上級產權使用及轉讓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免于招標和非公開方式招標。符合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可以免于招標或采用非公開方式招標的項目,必須報請鎮黨委(擴大)會議研究通過后方可實施,并需填寫《新杭鎮非公開方式招標(免于招標)備案表》(附件3)在鎮為民服務中心備案。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條 招標(采購)流程。招標(采購)人應嚴格遵循招標(采購)流程,確保手續完善、程序合規。具體為:
(一)項目立項。建設工程項目須備案或立項的應嚴格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履行備案或立項審批程序。
(二)進入招標(采購)程序的申請。招標(采購)人應向鎮政府提交進入招標(采購)程序的書面申請后,報請鎮黨委(擴大)會議研究。
(三)鎮黨委(擴大)會議研究。招標(采購)人必須報請鎮黨委(擴大)會議研究,經會議研究同意后方可實施。
(四)代理機構選定。依據《關于新杭鎮規范細化招標(采購)代理機構推薦工作的通知》(新政〔2022〕12號)選定項目代理機構。
(五)踏勘項目現場。工程建設施工項目掛網公示前,招標(采購)人應會同代理機構、監理單位、鎮為民服務中心及其它相關單位踏勘項目現場,核實項目情況。
(六)控制價清單審核。招標(采購)人應審核控制價清單進行,審核無誤后簽字蓋章予以認可。
(七)招標(采購)文件審核。招標(采購)人應審核招標(采購)文件,確保其符合實際需求和相關政策規定。
(八)招標(采購)審批。
1、小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鎮小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廣德商城”平臺交易的項目,招標(采購)人需填寫《新杭鎮小額交易申請表》(附件4),并按表格要求履行招標(采購)審批手續;采用農村工匠參與競爭的項目,招標(采購)人需填寫《新杭鎮農村工匠小額交易申請表》(附件5),并按表格要求履行招標(采購)審批手續。
2、市平臺交易項目。為加強對市平臺交易項目的監督,項目掛網公示前,鎮為民服務中心負責預審查,經預審查確認后,再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批。
(九)發布交易公告。審批通過的項目,由招標(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發布交易公告。
(十)報名。符合公告要求的投標人(供應商)在報名有效時間內自主報名,并按要求遞交投標(響應)文件。
(十一)確定中標(成交)人。報名時間截止后,按公告中所公示的競爭辦法產生中標(成交)候選人,并在發布公告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異議無效的,向中標(成交)人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十二)涉及“評定分離”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流程,根據《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工作導則(試行)》(宣公管〔2024〕23號)及其他相關上級政策文件執行。
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招標(采購)人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成交)人按照招標(采購)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 履約保證金。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不收取履約保證金;確需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
工程建設項目的履約保證金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收取,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履約保證金鼓勵采用保險、保函等非現金形式。
第十五條 工程驗收。項目業主應在工程施工項目竣工且質量合格后15日內組織驗收。具體要求為:
(一)5萬元以下直接實施、備案的工程施工項目,項目業主按照鎮財政、“三資”管理規定自行組織驗收。
(二)5萬元(含)至400萬元(不含)的工程施工項目,項目業主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現場驗收;其中由鎮為民服務中心從打包監理庫內確定監理單位的項目,鎮為民服務中心參與驗收監督。
(三)400萬元以上的工程施工項目,項目業主根據資金使用等相關規定自行組織驗收。
(四)鎮屬國有企業實施的工程施工項目,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自行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 工程審計。鎮財政所負責全鎮各類工程審計工作。招標(采購)人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對中標(成交)人出具的竣工決算報表進行初核,無誤后在竣工決算報表上簽字蓋章予以認可,再報鎮財政所進行審計。
發生工程變更但未履行變更程序的項目須提請鎮黨委擴大會議研究,否則不予審計。
第十七條 工程款結算。工程款按照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方式進行支付。簽訂合同至進場施工前,付款比例不高于合同價款總額的10%。工程驗收合格后、工程審計前,累計付款比例不高于合同價款總額的80%。工程審計后,按照審計價格支付余款,同時按合同約定方式預留質量保證金。
第五章 標后監管責任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項目業主是標后監管的第一責任人,對項目的標后監管全面負責,承擔法定責任和義務。
項目業主應對工程的施工、監理等合同履約單位人員到崗履職、質量、安全、進度、工程變更、設計變更、投資控制以及是否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情況嚴格履行管理職責,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置并報告鎮行業主管單位。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監理單位受項目業主委托,依據監理合同和監理規范對項目履行監理職責,對項目業主負責,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置并報告項目業主和(鎮)行業主管部門。
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監理單位由鎮為民服務中心從打包監理庫中確定,鎮為民服務中心對打包監理庫內監理單位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是項目施工過程中進行全面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健全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合同條款和投標承諾履行職責及義務,接受項目業主、監理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嚴禁將項目違法分包、轉包。
第六章 工程變更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程變更管理責任。項目業主是項目建設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對項目工程變更進行有效控制、管理、審核,按照變更類型履行工程變更分級審批程序,督促工程變更批準意見的落實,做好各類工程變更資料臺賬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施工單位提出工程變更相對應的工程造價測算后,項目業主應當委托第三方造價咨詢機構或監理單位復核工程變更造價清單或計算書,給出明確復核結果并簽章。
第二十二條 工程變更類型。工程變更類型分為較小工程變更、一般工程變更、較大工程變更、重大工程變更。
(一)依法必須招標項目。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其中:
1、單次變更造價5萬元以下且項目累計變更未超過合同總價10%的,為較小工程變更。
2、單次變更造價工程施工5萬元(含)至40萬元(不含)/工程貨物5萬元(含)至20萬元(不含)/勘察、設計、監理5萬元(含)至10萬元(不含)的,且項目累計變更未超過合同總價10%的,為一般工程變更。
3、單次變更造價工程施工40萬元(含)至80萬元(不含)/工程貨物20萬元(含)至40萬元(不含)/勘察、設計、監理10萬元(含)至20(不含)萬元的,且項目累計變更未超過合同總價10%的,為較大工程變更。
4、單次變更造價工程施工80萬元/工程貨物40萬元/勘察、設計、監理項目 20 萬元以上的,或項目累計變更已超過合同總價10%的,為重大工程變更。
(二)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
1、單項合同估算價60萬元(含)至400萬元(不含)的工程施工項目中,累計變更金額5萬元以下且未超過中標價10%的為較小工程變更;累計變更金額5萬元以上但未超過中標價10%的為一般工程變更;累計變更金額超過中標價10%的為較大工程變更。
2、單項合同估算價60萬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項目中,累計變更金額5萬元以下且未超過中標價10%的為較小工程變更;累計變更金額5萬元以上或超過中標價10%的為一般工程變更。
3、工程貨物、勘察、設計、監理項目中,累計變更金額5萬元以下且未超過中標價10%的為較小工程變更;累計變更金額5萬元以上但未超過中標價10%的為一般工程變更;累計變更金額超過中標價10%的為較大工程變更。
(三)分項變更控制。
工程施工項目的變更按照上述第(一)、(二)款未達到一般工程變更及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的,也屬于一般工程變更:
1、合同內5萬元以上的單個分項增加或減少工程量超過15%的;
2、合同外新增單個分項價格超過5萬元或中標價10%的。
第二十三條 工程變更審批程序。工程變更實行中標總價和分項變更控制,分層級把關和審批的原則,具體為:
1、較小工程變更由項目業主自行審核把關,報分管(包點)領導同意并履行工程變更簽證單等手續后,方可組織實施。
2、一般工程變更必須先報鎮黨委(擴大)會議研究,會議通過并履行工程變更簽證單等手續后,方可組織實施。
3、較大工程變更和重大工程變更嚴格按照《關于印發廣德市政府類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政辦秘規〔2024〕28 號)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四條 工程變更資料管理。項目業主對工程變更資料的管理負主要責任,所有與工程變更有關的資料(變更申請、會議記錄、會議紀要、變更匯總表、論證意見、簽證單等)必須完整規范,且需責任人審核簽字、加蓋公章。相關影像資料也應建檔留存,以備核查。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違紀違法責任追究。招標(采購)人要嚴格遵守招標(采購)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紀律,對招標(采購)計劃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成性、合法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通過化整為零、肢解工程、虛構工程、招小送大等方式規避招標(采購)和套取資金。
鎮為民服務中心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涉嫌違紀的,要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置;涉嫌違法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置。
鎮紀委負責對建設單位、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等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監督。對涉嫌肢解工程、工程優親厚友、干部違規參與工程、違規工程變更、工程款超付等問題線索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約責任追究。招標(采購)人應在項目的招標(采購)文件、設計合同、代理合同、監理合同、發包合同等合同(協議)中,設置違約責任條款。
由勘察、設計、招標(采購)代理、施工、監理及其他參建單位的原因、過錯,造成違法分包、轉包、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逾期竣工、工程變更造價增加、資金浪費等情況的,招標(采購)人應嚴格按合同(協議)約定予以追究違約責任。對有嚴重過錯的責任單位,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八章 服務考核
第二十七條 考核對象。為提升服務效能,形成競爭機制,鎮為民服務中心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農村工匠、代理機構等提供服務的單位、個人進行監管考核。
第二十八條 考核方案。考核方案由鎮為民服務中心負責制定,并在考核前向考核對象公布,考核過程接受鎮紀委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以下”不包含本數,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
第三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新杭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杭鎮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新政〔2022〕14號)文件同時廢止。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遇上級政策調整,與本管理辦法條款不一致的,以最新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