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230032537673 /202406-00063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 發文機關: | 廣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政辦規 財稅獎補 企業 |
| 成文日期: | 2024-06-05 | 發布日期: | 2024-06-05 |
| 發文字號: | 政辦規〔2024〕30號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標 題: | 關于印發廣德市支持企業上市掛牌融資獎勵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廣德市金融服務中心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6818661 |
| 索引號: | 113417230032537673 /202406-00063 | ||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
| 發文機關: | 廣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主題分類: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政辦規 財稅獎補 企業 | ||
| 成文日期: | 2024-06-05 | ||
| 發布日期: | 2024-06-05 | ||
| 發文字號: | 政辦規〔2024〕30號 |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 標 題: | 關于印發廣德市支持企業上市掛牌融資獎勵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廣德市金融服務中心 |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6818661 | ||
關于印發廣德市支持企業上市掛牌融資
獎勵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政辦規〔2024〕3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廣德市支持企業上市掛牌融資獎勵政策實施細則》業經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德市支持企業上市掛牌融資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上市掛牌融資獎勵工作,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加快發展、做大做強,根據《加快推進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廣辦發〔2024〕3號)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掛牌融資獎勵遵循政府引導、突出重點、科學規范的原則,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兌現辦理,確保政策資金“隨到隨兌、足額到企”,提升企業獲得感。
第二章 獎補標準
第三條 企業成功首發上市,給予最高1400萬元獎勵。
本地企業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成功上市,給予最高1200萬元分階段獎勵:(1)改制完成并在安徽證監局首次輔導備案后獎勵500萬元;(2)申報上市材料并獲受理后獎勵300萬元;(3)成功上市發行后獎勵200萬元,在A股科創板上市的,再增加200萬元獎勵。企業多次進入申報程序的,不重復享受。
本地企業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包括美國紐交所、納斯達克、港交所主板)成功上市,經認定后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上市企業將上市主體落戶本地,經認定后給予獎勵1000萬元。
企業首發上市后將募集資金70%以上投資本地實體項目的,按照在廣實際投資金額的2‰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四條 本地企業直接在“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成功掛牌的,分別獎勵150萬元、200萬元;企業由基礎層進層至創新層的,獎勵50萬元。
本地企業在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創新板、專精特新板、農業板及其他基礎板塊成功掛牌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經規范性股改后在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成長版、科創板精選層成功掛牌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已在省股交中心各基礎板塊掛牌的,經股改后轉板(進層)的,一次性再獎勵10萬元。
已在新三板或四板成功掛牌的企業,轉板至更高層級板塊,按企業上市掛牌獎勵政策補足差額。
第五條 上市公司通過再融資(包括不限于配股、增發、可轉債券等形式)將募集資金投資于本地實體項目的,按照在廣實際投資金額的2‰給予獎勵,單戶企業最高獎補不超過50萬元。企業多次通過再融資募集資金進行投資的,可多次享受。
第六條 本地企業上市前成功在場外市場(新三板、四板及銀行間市場)或引入私募基金實現股權、債權融資,并全部投資于本地項目的,按照實際融資額的2%給予獎勵,單戶企業累計獎勵不超過50萬元。
第七條 對本地擬上市后備企業(含全資子公司),市國有融資擔保公司給予融資擔保支持。對于已與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簽署上市輔導協議,并開展上市掛牌輔導工作的企業,在擔保責任正常解除時,按照擔保費的50%給予獎補;對于已與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簽署上市輔導協議并完成規范化股改的企業,或者已完成“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在擔保責任正常解除時,按照擔保費的100%給予獎補。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兌現
第八條 本政策實行“免申即享”,企業提交的相關證明資料收集完成后,市金融服務中心及時開展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兌現;對于需要所屬園區、鄉、鎮審核的,經所屬園區、鄉、鎮初審,市財政局會同市金融服務中心及其他相關部門復審核準后予以兌現。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享受以上政策的企業,在與中介機構(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簽訂協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需將已簽約機構情況報市金融服務中心。后備企業應主動配合市金融服務中心定期上報企業上市(掛牌)推進情況及財務情況,未按要求上報已簽約機構情況的企業,市金融服務中心應予以及時提示,經提示后仍不上報的不再享受本意見所述扶持政策。
第十條 申報第三條獎勵的企業,需在首次兌現獎勵時向市政府簽訂承諾函,否則不予兌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加快推進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廣辦發〔2024〕3號)施行之日起同步生效,有效期兩年。此前市政府出臺的有關獎勵扶持政策與本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在不違反上級法律法規、最新政策的情況下,本政策施行前的已實際發生尚未完成兌現的,按原政策予以兌現。本辦法由市金融服務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