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廣德市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7月21日
廣德市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縣級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不包括縣級政府成品糧油。
縣級政府成品糧油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發改委(糧儲局)會同市財政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德市支行(以下簡稱農發行廣德市支行)研究制定。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按照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原則,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縣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
第五條 市發改委(糧儲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國家和省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承擔儲存縣級儲備糧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地方政府儲備管理的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對地方政府儲備糧食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六條 市發改委(糧儲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擬訂縣級儲備糧規模總量、品種數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財政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負責安排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補貼及與儲備糧相關的其他費用,并對縣級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農發行廣德市支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縣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縣級儲備糧。
縣級儲備糧儲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破壞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縣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發改委(糧儲局)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縣級儲備糧的計劃
第十條 縣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市發改委(糧儲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市發改委(糧儲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提出建議,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由市發改委(糧儲局)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廣德市支行共同下達承儲企業。
第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輪換年限原則上小麥不超過4年、稻谷不超過3年。
市發改委(糧儲局)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廣德市支行,根據縣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縣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發改委(糧儲局)具體組織承儲企業實施。
第三章 縣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三條 經市發改委(糧儲局)審核,并征求市財政局和農發行廣德市支行意見同意后,具備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承擔儲存縣級儲備糧的任務。
市發改委(糧儲局)應當與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縣級儲備糧由市發改委(糧儲局)負責調出另儲。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縣級儲備糧達到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對糧食質量安全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縣級儲備糧數量;
(二)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
(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將縣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利用縣級儲備糧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縣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或者在縣級儲備糧輪出時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阻撓出庫;
(七)購買限定用途的縣級儲備糧,違規倒賣或者不按規定用途處置;
(八)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
(九)擅自串換縣級儲備糧儲備品種、變更縣級儲備糧儲存地點;
(十)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縣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十一)經營縣級儲備糧業務不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專賬核算;
(十二)其他違反地方政府儲備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企業做好縣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縣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報告市發改委(糧儲局)。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縣級儲備糧的輪換。
縣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縣級儲備糧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發改委(糧儲局)會同市財政局,并征求農發行廣德市支行的意見制定。
第十九條 縣級儲備糧的銷售、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縣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收購費用、輪換費用、合理損耗補貼、輪換差價、貸款利息以及其他與儲備糧工作相關的費用由市財政統籌保障。縣級儲備糧貸款利息、輪換和動用差價虧損據實撥補,價差收入上繳財政。縣級儲備糧保管、出入庫等費用計息依據以市政府下達的儲存規模及實際儲備情況為計息依據,費用定額包干、節余留用、專款專用,具體標準為糧食保管費用94元/噸/年;糧食入庫費用40元/噸,出庫費用20元/噸。在規定的輪換架空期間,縣級儲備糧各種利息和費用補貼照常撥付。
縣級儲備糧費用使用由市財政局核定后撥付市發改委(糧儲局);市發改委(糧儲局)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承儲企業在農發行廣德市支行開設的基本賬戶,按季度及時、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市財政局、市發改委(糧儲局)對縣級儲備糧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
第二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發改委(糧儲局)、市財政局、農發行廣德市支行核定。政府儲備糧食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三條 建立縣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具體辦法由市發改委(糧儲局)會同市財政局,并征求農發行廣德市支行的意見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發改委(糧儲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縣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財政局、農發行廣德市支行。
第四章 縣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五條 市發改委(糧儲局)應當完善縣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
(一)轄區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動用縣級儲備糧,由市發改委(糧儲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市發改委(糧儲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并組織實施。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縣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實施時,應當給予支持、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發改委(糧儲局)、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電子數據;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市發改委(糧儲局)、市財政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者處理;發現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市發改委(糧儲局)應當取消其承儲任務。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有關縣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承儲企業對市發改委(糧儲局)、市財政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三條 農發行廣德市支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縣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農發行廣德市支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發改委(糧儲局)和其他有關部門、農發行廣德市支行不依法履行縣級儲備糧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承儲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依照《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項規定的,依照《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市發改委(糧儲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依照《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市發改委(糧儲局)、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退回騙取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或者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市財政局、農發行廣德市支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
第三十七條 破壞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縣級儲備糧,或者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承儲企業因自身原因導致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發生重大損失、損壞,應當中止其縣級儲備糧儲存任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2月1日廣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關于印發廣德市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政辦規〔202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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