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23003254743U/202409-00058 | 主題導航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誓節鎮 | 組配分類 | 宅基地使用情況 |
| 發布文號 | 無 | 發布日期 | 2024-09-20 09:52 |
| 內容概述 |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認真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維護農民權益,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 關鍵詞 | 宅基地使用情況 |
| 信息來源 | 誓節鎮 | 瀏覽次數 | 1790 |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9-20 09:52 |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維護農民權益,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村莊規劃和國土空間用途管控
(一)嚴格實施村莊規劃。各地要牢固樹立“規劃即法”意識,宅基地的選址及規模應符合經依法批準的村莊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村莊規劃。要依法加強村莊規劃編制審批管理,編制和修改規劃要強化村民主體和黨組織、村民委員會主導作用,動員、組織和引導村民積極參與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協商確定規劃內容。村莊規劃批準實施之前,在與生態保護紅線及現行的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沖突的情況下,宅基地規劃管理可參考現行村土地利用規劃、美麗鄉村規劃等規劃,實行一事一議制度,確保與即將編制的“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做好銜接。
(二)強化國土空間用途管控。農村村民建設住宅要與舊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結合,優先利用村內空閑宅基地、空閑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要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特別是耕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其中占用耕地的,市、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的主體責任。
各地應當將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納入年度用地計劃,統籌安排農村宅基地建設。在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時,建新地塊要優先保障拆遷安置的農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各設區市要在每個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將本轄區上個季度農村宅基地審批情況匯總上報省農業農村廳和省自然資源廳。
二、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
(三)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宅基地:
1.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2.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3.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占用的;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農村宅基地用地面積標準。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1.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2.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3.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市、縣人民政府可在上述規定的范圍內,綜合宅基地所在區位、占地類型以及農村人口和土地資源狀況,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分戶建房條件和“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標準。
農村村民應當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超過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五)農村宅基地申請程序。
1.申請。農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應當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簽署《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提交相關申請要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
2.公示。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擬用地位置和面積)和建房(規劃許可)方案(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進行調查,經調查異議成立的,撤銷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規劃許可)方案再予以公示;異議不成立的,按程序上報審查。
3.審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應當在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沒有編制村莊規劃的,審查是否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中明確的村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擬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
4.報送。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一并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后,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六)農村宅基地申報材料。
村級組織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報送以下申報材料:
1.《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2.《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3.家庭戶口簿復印件和戶主及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嚴格農村宅基地審批
(七)明確農村宅基地審批流程。
1.部門聯審。鄉鎮人民政府受理農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完成聯合審核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并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計劃。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是否辦理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林業、水利、電力、公路等部門的,要及時征求意見。
2.鄉鎮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對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經審核認為宅基地申請和用地審批符合條件、報送材料完備的,應當自聯審合格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發放《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同步將審批情況書面報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
經聯審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審批申請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屬報送材料不完備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和相關要求。
村民申請在符合村莊規劃的現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規定宅基地面積、符合農房規劃設計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況下,確需改建的,市、縣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簡易審批程序。
(八)嚴格審查農村宅基地條件。
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宅基地選址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2.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
3.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4.申請另址新建住房,未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議的;
5.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選址建房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
6.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九)及時申報辦理宅基地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宅基地涉及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各市、縣可根據上級下達本地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農用地轉用申請。符合農用地轉用條件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及時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一次性或分批次向省或設區市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報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
四、強化農村宅基地審批服務與使用管理
(十)優化農村宅基地審批服務。縣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制定農村宅基地審批辦事指南,指導農村村民按規定申報辦理農村宅基地用地審批手續。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村宅基地審查報批一站式服務制度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并聯審查審核機制,公布辦理流程和要件,明確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在材料審核、現場勘查等各環節的工作職責和辦理期限,實現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同一個窗口進、同一個窗口出,提升為民服務質量。在公示前,可以組織預審。受理農戶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后,鄉鎮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一起現場勘查,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級組織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
(十一)積極主動公開農村宅基地審批信息。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組織建立農村宅基地審批信息“縣、鄉、村”三級信息公開平臺,主動將農村宅基地用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開。經依法批準的農村宅基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級組織應當及時公開審批結果,特別是《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十二)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后監管。農戶經批準用地建房后,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住建等部門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做好現場工作記錄,指導農戶按照批準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農戶建房過程中,要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住建等部門聯合村級組織進行過程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發現問題及時制止,責成整改;農戶建房結束后,要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住建等部門對照審批內容進行實地驗收,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要嚴格按照《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完成建房;應拆舊的,按照承諾的時間拆除舊房,并無償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使用。通過驗收的農戶,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
(十三)嚴格農村宅基地執法監察。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將農村宅基地執法納入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范圍,并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鄉鎮人民政府要組建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強化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職責,并按照網格化管理要求開展巡查,對宅基地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村級組織要設立宅基地協管員制度,指定1名村級組織負責人兼任宅基地協管員,負責開展宅基地日常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報告。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投訴電話和信箱,受理群眾舉報和投訴,及時核查、依法處理。要結合實際制定針對違法用地建房的發現、報告、處置措施和獎懲辦法,壓實村級組織第一責任人的屬地管理責任,第一時間掌握違法用地建房線索和信息,努力把違法用地建房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
探索將存在未批先建、騙取批準、違建超占、建新后應拆舊不拆舊等違法違規行為納入社會征信系統,將相關失信行為記入其個人信用記錄,并依法依規予以懲戒和查處。
五、妥善處理農村宅基地管理中的歷史遺留問題
(十四)分類處理歷史遺留的超占宅基地問題。對2020年1月1日之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一戶多宅”等問題,要在縣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成工作專班,聯查聯辦,按照宅基地占用時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政策分類認定,妥善處理。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勵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轉讓宅基地。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勵機制,鼓勵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支持騰退的宅基地建設用地指標在滿足村莊建設的前提下調劑使用。
六、落實保障措施
(十五)明確主體責任。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用地監督管理和權限范圍內農村宅基地用地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審批。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宅基地使用管理和宅基地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審批的申報、組織查處宅基地違法用地行為等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責任主體,履行直接管理職責,負責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申請、農村宅基地的審批和使用監管,指導村級組織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等相關工作。村級組織負責村民宅基地申請核實,以及宅基地用地調整、宅基地退出處置和村民宅基地違法用地的現場勸止、及時報告等相關工作。
(十六)強化部門工作責任。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通報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查報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自然資源部門要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加強與財政、住建、交通、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配合,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進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各項工作。
(十七)建立共同責任機制。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層,著力建立“省級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管理機制。市、縣人民政府要充實工作力量,落實工作經費,統籌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級組織依法履行職責,形成農村用地建房的監管合力,共同遏制新增違法違規行為,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縣級人民政府要統一明確鄉鎮承擔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機構,接受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要健全工作機構,建立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全面落實“四到場”要求,切實承擔起農村宅基地審批和管理職責,確保事有人干、責有人負。市、縣和鄉鎮要開展土地國情和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宣傳活動,提高干部群眾依法用地、節約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意識和自覺性。村級組織要依法依規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村規民約,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健全宅基地申請審核有關制度,確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開、公平、公正。
(十八)嚴肅工作紀律。宅基地是保障農民安居樂業和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宅基地管理事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事關鄉村治理的質量水平,事關鄉村振興戰略的順利實施。各級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農村宅基地管理納入鄉村振興戰略考核,堅決杜絕推諉扯皮和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防止出現工作“斷層”“斷檔”。對工作不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追責。
附件:1.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2.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3.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
4.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5.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6.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7.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請審批辦理流程圖
8.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請審批工作掛圖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
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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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戶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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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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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歲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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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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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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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信息 |
姓名 |
年齡 |
與戶主關系 |
身份證號 |
戶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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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宅基地及農房情況 |
宅基地面積 |
m2 |
建筑面積 |
m2 |
權屬證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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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宅基地處置情況 |
1.保留( m2); 2.退給村集體;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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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申請宅基地及建房(規劃許可)情況 |
宅基地面積 |
m2 |
房基占地面積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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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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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東至: 南至: |
建房類型:1.原址翻建 2.改擴建 3.異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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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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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類 |
1.建設用地 2.未利用地 3.農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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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積 |
m2 |
建筑層數 |
層 |
建筑高度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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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鄰權利人意見: 1.是 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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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理由 |
申請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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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組意見 |
負責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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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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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因(1.分戶新建住房 2.按照規劃遷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擴、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請在 鄉(鎮、街道) 村 組使用宅基地建房,現鄭重承諾:
1.本人及家庭成員符合“一戶一宅”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經批準后,我將嚴格按照批復位置和面積動工建設,在批準后 月內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設完成后,按照規定 日內拆除舊房,并無償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隱瞞或未履行承諾,本人愿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承諾人:
年 月 日
附件3
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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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戶主信息 |
姓名 |
性別 |
身份證號 |
家庭住址 |
申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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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批準宅基地及建房情況 |
宅基地面積 |
m2 |
房基占地面積 |
m2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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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東至: 南至: |
性質:1.原址翻建 2.改擴建 3.異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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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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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類 |
1.建設用地 2.未利用地 3.農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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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 部門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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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門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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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 門審查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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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政府審 核批準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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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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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踏勘人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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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圖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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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圖中需載明宅基地的具體位置、長寬、四至,并標明與永久性參照物的具體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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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附件5

附件6
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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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戶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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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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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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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批準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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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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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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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宅基地面積 |
m2 |
實用宅基地面積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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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房基占地面積 |
m2 |
實際房基占地面積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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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層數/高度 |
層/ 米 |
竣工層數/高度 |
層/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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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舊退還宅基地情況 |
1.不屬于 2.屬于,已落實 3.屬于,尚未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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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簡圖(標注長寬及四至) |
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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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單 位意見 |
農業農村部門意見:
(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自然資源部門意見:
(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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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政府驗收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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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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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請審批辦理流程圖

附件8
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請審批工作掛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