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德市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實施意見
有關政策兌現申報細則
政辦〔2019〕30
為全面落實《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廣政〔2019〕42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推動我市建筑業改革轉型升級發展,提升我市建筑業企業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本著規范運作、簡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則,特本制定細則。
一、申報主體
各建筑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相關單位。
二、申報類別及條件、獎勵政策
(一)發展建筑行業總部經濟。對廣德以外的壹級及以上資質企業注冊地遷入廣德,并對廣德財政有一定貢獻的予以獎勵。鼓勵市政、公路、鐵路、港航、水利水電、電力、橋梁、隧道、古建等施工總承包及專業承包二級以上企業將注冊地遷入廣德,上述遷入企業承接廣德以外工程對廣德當年地方財政貢獻超過100萬元的,前三年給予50%獎勵,后二年給予30%獎勵。
(二)保障建筑行業稅收。市外建筑企業在廣德承接建筑項目工程設分公司、子公司并對廣德地方財政有一定貢獻的予以獎勵。①市外建筑業企業的子公司在廣德當年地方財政貢獻超過100萬元的,給予企業40%獎勵;②市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企業的分公司在廣德當年地方財政貢獻超過30萬元的,給予企業20%獎勵;③子公司在廣德當年地方財政貢獻超過30萬元的,給予企業40%獎勵。(財政貢獻為按照會計年度,即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實際繳納稅收地方財政分成所得。)
(三)支持建筑業企業發展。積極為本地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提供業績支撐,對廣德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單體建筑達18層以上或總建筑面積達6萬平方米以上規模的,業主單位選擇廣德本地建筑業企業承擔施工總承包的,可享受建筑企業該項目稅收總額10%的獎勵。
(四)鼓勵建筑業企業加大社會貢獻、加強誠信建設。對獨立納稅的廣德本地建筑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含專業作業)企業當年地方財政貢獻超過500萬元的,給予30萬元獎勵;超過1000萬元的,給予60萬元獎勵;超過1500萬元以上的,給予100萬元獎勵;其中:當年市外工程對廣德財政貢獻達200萬元以上的,超出200萬元部分再按20%比例予以獎勵;當年地方財政貢獻低于500萬元的企業,其中市外工程對廣德財政貢獻達100萬以上的,超出100萬元部分按20%比例予以獎勵(新遷入企業滿五年后同等享受)。
(五)鼓勵企業創新創優。對由廣德本地建筑企業施工總承包且按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建造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達二星級標準的,按單位建筑面積予以5元/平方米獎勵;對由廣德本地建筑企業施工總承包且按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建造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達三星級標準的,按單位建筑面積予以10元/平方米獎勵。各單項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申請獎勵資金的建筑項目應為當年竣工項目,申請項目面積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的面積予以核準。
三、申報程序及審核內容
申報程序:按照“窗口申報、部門受理、聯合審核、媒體公示、政府審批”的程序執行。
(一)窗口申報。企業提交獎勵政策申請報告,填寫《廣德市建筑業改革發展政策兌現申請審核表》(01-05表),提供申報有關證實材料(一式五份),報送住建局政務服務窗口統一受理。
(二)部門受理。住建局組織進行初審,受理材料予以歸納分類,擬定受理情況材料提交市政府辦公室。
(三)聯合審核
1.審核主要內容包括:核查建筑業資質、核定建設規模、核定企業繳納稅額、核定地方財政貢獻金額、核算獎勵金額、核實綠色建筑標準星級。
2.市政府辦公室組織召開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工作任務交辦會。
3.各職能部門責任分工:
(1)發展建筑行業總部經濟。牽頭單位:財政局,配合單位:稅務局、住建局
(2)保障建筑行業稅收。牽頭單位:財政局,配合單位:稅務局、住建局
(3)支持建筑企業發展。牽頭單位:稅務局,配合單位:財政局、房地產管理中心、住建局
(4)鼓勵建筑業企業加大社會貢獻、加強誠信建設。牽頭單位:財政局,配合單位:稅務局、住建局
(5)鼓勵企業創新創優。牽頭單位: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配合單位:住建局
(四)媒體公示
住建局擬定公示內容并將審核結果在市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公示,公示內容為申報企業名稱、項目、對應條款、申報金額、審核金額等,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五)政府審批
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復核后,住建局行文上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批復后,5個工作日內財政局將獎勵資金直接撥付給申報審核通過企業。
四、申報時限
獎勵按年度進行申報(申報上一年度),申報時間為每年3月1日至3月30日。(超過申報時間不予受理)
五、宣傳措施
六、市招商合作服務中心、市開發區管委會、市文化和旅游局、融媒體中心等市建筑業改革發展聯席成員單位要加強對《關于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及本《細則》的對外宣傳工作,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加大宣傳力度。
六、違規處罰措施
企業在申請獲得獎勵后,在獎勵之日起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收回獎勵資金,并計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的;
(二)發生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三)其它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影響較為惡劣,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應予以收回獎勵的;
(四)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等違規行為的,追回獎補資金,追究企業負責人法律責任,企業3年內不得申報任何財政扶持資金。
七、附則
(一)對不按本《細則》規定向財政、稅務等相關審核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的,造成無法核實相關數據的,不予審核獎勵。
(二)本細則按照責任分工,分別由住建局、稅務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房地產管理中心等審核部門聯合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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