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341723003254292H/202512-00112 | 組配分類: | 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邱村鎮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名稱: | 廣德市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處罰信息丨2025年第四十九期 | 文號: | 無 |
| 生成日期: | 2025-12-25 | 發布日期: | 2025-12-25 |
| 關鍵詞: | 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處罰 | 有效性: | 有效 |
| 被處罰單位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的主要事實 | 行政處罰內容和種類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 投訴舉報電話 |
| 廣德縣正武農資店 | 91341822MA2MRPTD7X | 何正武 | 廣市監處罰〔2025〕06031號 | 廣德縣正武農資店等12家企業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行為案 | 經查,當事人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其2023年度及2024年度的年度報告,被列入異常名錄,截止調查時止未進行改正移出異常名錄。執法人員至當事人登記的住所進行實地核查,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當事人。 | 1、吊銷營業執照。 | 當事人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系,違反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構成了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系的違法事實。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22日 | 12315 |
| 廣德越廣石業發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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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葉興 | 廣市監處罰〔2025〕05028號 | 廣德越廣石業發展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案 | 當事人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其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報告,被列入異常名錄,截止調查時止未進行改正移出異常名錄。執法人員至上述企業登記的住所進行實地核查,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綜上認定,當事人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系。 | 1、吊銷當事人營業執照。 |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構成了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系的違法事實。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22日 | 12315 |
| 廣德縣新源制磚廠(普通合伙) | 91341822MA2N8Y0Y6A | 何國發等19家企業 | 廣市監處罰〔2025〕03026號 | 廣德縣新源制磚廠(普通合伙)等19家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系案案 | 當事人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其2023年度及2024年度的年度報告,被列入異常名錄,截止調查時止未進行改正移出異常名錄。執法人員至當事人登記的住所進行實地核查,在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當事人。 | 1、吊銷營業執照。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2024)》第十八條第一款: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22日 | 12315 |
| 廣德市燕小十食品經營部(個體工商戶) | 92341822MADQP55C4K | 李雪 | 廣市監處罰〔2025〕08031號 | 廣德市燕小十食品經營部(李雪)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行為案 |
經查,當事人為食品經營戶,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小作坊登記證,其銷售的“冬蟲夏草酒”是自己泡制而成。2025年8月10日當事人從亳州市德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進10盒“冬蟲夏草”,購進“冬蟲夏草”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的相關義務,其標簽標注“冬蟲夏草”為“食用農產品”。 2025年8月底當事人拿出一盒上述“冬蟲夏草”產品共40根“冬蟲夏草”加入從便利店購入的紅星二鍋頭進行泡制,制作成了“冬蟲夏草酒”。將泡制的酒裝入從淘寶上購買的標有“蟲草酒私人訂制”字樣的酒瓶中,一瓶酒中放置10根冬蟲夏草,共計4瓶。2025年9月9日店內工作人員以698元/瓶的價格向消費者進行了銷售,4瓶酒共計2792元,且銷售的酒包裝上無食品標簽信息。 當事人經營者稱制作的“冬蟲夏草酒”用來放在店鋪的貨架上進行展示,698元是10根冬蟲夏草的銷售價格,酒、包裝都是贈品。經認定,當事人僅制作了4瓶上述“冬蟲夏草酒”且已售罄,貨值金額為人民幣2792元,違法所得為人民幣2792元。 |
1、罰款壹仟元; 2、沒收違法所得貳仟柒佰玖拾貳元。 |
本局認為,當事人有固定工作場所,從業人員僅有2人,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符合《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關于食品小作坊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六條“實行食品小作坊登記制度和小餐飲、食品攤販備案制度。登記和備案不得收取費用。”的規定,構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違法事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五條“食品小作坊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17日 | 12315 |
| 廣德市曉云廚具店 | 92341822MA2PBKLX1J | 楊曉云 | 廣市監處罰〔2025〕08032號 | 廣德市曉云廚具店(楊曉云)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產品的行為案 |
經查,一、當事人于2025年7月12日,從駐馬店辰星五金廠購進了10個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規格型號:JYT0.6L-A;生產日期:2024年5B),該產品購進價格為15元/個,對外銷售價格為35元/個。2025年7月23日,我局委托山東精準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上述批次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進行抽樣檢驗,2025年8月25日,我局收山東精準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JS250207JD0500),該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出口壓力、耐沖擊性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標準,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至檢查時止,當事人已售出8個上述型號批次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店內只剩下2個抽檢備樣產品未被售出。2025年8月27日,當事人發布召回通知,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2025年9月16日,當事人提交了整改報告。截止調查終結,所售的抽檢批次批次產品無召回。 二、當事人于2025年7月6日,從駐馬店辰星五金廠購進了8個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規格型號:JYT0.6L-A;生產日期:2024/5-),該產品購進價格為15元/個,對外銷售價格為35元/個。2025年8月12日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上述批次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進行抽樣檢驗,2025年10月9日,我局收到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511307118),該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調壓靜特、耐沖擊性、連接接頭機械強度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標準,依據《安徽省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5年版)》判定為不合格”。至檢查時止,當事人將上述型號批次的8個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全部售出。2025年10月13日,當事人發布召回通知,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2025年11月6日,當事人提交了整改報告。截止調查終結,所售的抽檢批次批次產品無召回。 綜上,當事人經營上述產品貨值金額為630元(10×35+8×35),違法所得為320元(20×8+20×8)。 |
1、罰款壹仟零捌元; 2、沒收違法所得叁佰貳拾元; 3、沒收2臺抽檢批次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生產批號2024年5B。 |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構成了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事實。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19日 | 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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