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341723003254292H/202512-00110 | 組配分類: | 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邱村鎮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名稱: | 廣德市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處罰信息丨2025年第四十七期 | 文號: | 無 |
| 生成日期: | 2025-12-05 | 發布日期: | 2025-12-05 |
| 關鍵詞: | 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處罰 | 有效性: | 有效 |
| 被處罰單位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的主要事實 | 行政處罰內容和種類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 投訴舉報電話 |
| 廣德縣愛玲超市 | 92341822MA2P08953W | 方愛玲 | 廣市監處罰〔2025〕07050號 | 廣德縣愛玲超市(方愛玲)收取未標明的費用案 |
當事人銷售散裝食品時將計量器具(編號為11P4000240102)稱重設置為“不圓整”,即計量器具對小數點后第三位的金額進行“四舍五入”,例如舉報人購買商品單價為5.96元/kg,重量為0.62kg,應收3.6952元,實際收取3.70元,多收價款0.01元。案發后,當事人立刻停止使用該計量器具,并積極整改將其計量器具稱重設置調整為“強舍”,即稱重后價格精確到分位值,分位值后的數額直接強舍不予收取。因當事人經營時間較長、稱重次數過多,又因消費人數眾多、流動性強、無法聯系,且當事人通過計量器具稱重后打印價格標簽,價簽標簽上顯示單價、重量、總價及收銀碼,收銀時通過掃描價簽上的收銀碼進行結算,收銀小票上未顯示稱重數量及單價,故無法具體統計多收費用。當事人得知自己違反明碼標價的規定后,在店內張貼退款通知,主動消除、減輕多收價款造成的不良影響,截至調查終結時,未有消費者要求退還多收價款,執法人員認定當事人違法所得為0.01元。 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執法辦案系統,未發現當事人有同一性質違法行為,可以認定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 |
1、罰款伍佰元; 2、沒收違法所得元壹分。 |
當事人計量器具對小數點后第三位的金額進行“四舍五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的規定,構成了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違法事實。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我局開具的繳款通知單通過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或各銀行網點(含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徽商銀行、郵儲銀行、馬鞍山農村商業銀行、廣德農村商業銀行等)完成繳納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3日 | 12315 |
| 廣德縣誓節鎮金鑫植物油加工廠 | 92341822MA2QQFF61Q | 金玉明 | 廣市監處罰〔2025〕06032號 | 廣德縣誓節鎮金鑫植物油加工廠(金玉明)食品小作坊違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規定,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行為案 | 經查,當事人于2016年3月4日辦理了營業執照,在未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情況下進行食用植物油生產銷售。2025年9月15日,宣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監督檢查時發現上述行為而案發。執法人員于2025年9月23日前往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現場有生產植物油的設備且當事人未能提供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現場未生產也未發現植物油。經核查,當事人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屬于《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食品小作坊。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便生產植物油,采取代加工的方式收取加工費,每100斤菜籽收取50元。案發后當事人停止了生產經營活動,并且對生產設備進行拆除。因當事人未建立賬目,當事人涉案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無違法所得。 | 1、罰款貳佰元。 |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進行植物油生產加工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六條:“實行食品小作坊登記制度和小餐飲、食品攤販備案制度。登記和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的規定,構成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的違法行為。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2日 | 12315 |
| 廣德市柏墊鎮澤斌自來水廠 | 92341822MA2UBDQF1R | 涂澤斌 | 廣市監處罰〔2025〕05030號 | 廣德市柏墊鎮澤斌自來水廠(涂澤斌)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案 |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從慈溪市流量器廠購進了該水表并安裝在用戶家中,該水表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所規定的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當事人在未經計量檢定合格的情況下將該水表用于貿易結算。因安裝水表未收取費用,故無違法所得。 | 1、罰款貳佰元。 | 當事人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水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的規定,構成了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的違法事實,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予以處罰。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局開具的繳款通知單通過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或各銀行網點(含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徽商銀行、郵儲銀行、馬鞍山農村商業銀行、廣德農村商業銀行等)完成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5日 | 12315 |
| 廣德市楊虎臺鈴電動車店 | 92341822MAD2FNTH0P | 楊虎 | 廣市監處罰〔2025〕03025號 | 廣德市楊虎臺鈴電動車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及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活動案 | 當事人于2025年6月23日從廣德桃州鎮臺鈴電動車經營部購進了2輛規格型號為TDT7S003Z,車輛制造日期分別為2025-05-23和2025-05-15的電動自行車(不帶蓄電池),上述2輛電動自行車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顯示蓄電池生產企業為超威電源集團有限公司,蓄電池類型為鉛酸,蓄電池型號為6-DZF-12。當事人為提高車速,使車速能夠高于25km/h,將其2025年6月20日從廣德縣桃州鎮小秦電池經營部購進的2組天能電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蓄電池安裝在這2輛電動自行車上進行銷售,擅自更換了產品的蓄電池。上述電動自行車(不帶蓄電池)購進價格為1800元/輛,蓄電池購進價格為480元/組,故每輛車成本為2280元。當事人留存有供貨商資質、購進票據和相關的合格證明材料。2025年7月31日,宣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檢,以3000元/輛的價格將上述車輛制造日期為2025-05-23的電動自行車購為檢樣,上述車輛制造日期為2025-05-15的電動自行車作為備樣存放在當事人店內未銷售。2025年9月22日,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了抽檢批次電動自行車的檢驗報告(№:2025JQ02447),檢驗報告顯示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整車質量、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標準,依據《2025年宣城市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沒有異議,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復檢申請。案發后,當事人主動整改,將備樣車退回廠家,并向本局提交整改報告。因抽樣電動自行車與備樣車非同一批產品,本局無法認定備樣產品為不合格產品,故上述抽檢不合格批次電動自行車的違法所得為720元(3000元-2280元=720元),貨值金額為3000元。 |
1、罰款陸仟捌佰元; 2、沒收違法所得柒佰貳拾元。 |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規格型號:TDT7S003Z,車輛制造日期:2025-05-23)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批次電動自行車,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720元,并處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更換產品的蓄電池,導致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電動自行車質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二)加裝、改裝或者更換電動機、蓄電池等動力裝置,導致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規定,構成了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活動的違法事實。依據《安徽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局開具的繳款通知單通過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或各銀行網點(含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徽商銀行、郵儲銀行、馬鞍山農村商業銀行、廣德農村商業銀行等)完成繳納罰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2日 | 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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