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23090757022H/202510-00056 | 組配分類: | 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市市場監管局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 名稱: | 廣德市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處罰信息丨2025年第四十期 | 文號: | 無 |
| 生成日期: | 2025-10-31 | 發布日期: | 2025-10-31 |
| 關鍵詞: | 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處罰 | 有效性: | 有效 |
| 被處罰單位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的主要事實 | 行政處罰內容和種類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 投訴舉報電話 |
| 廣德市睿家生活超市 | 92341822MA2NLLTH75 | 黃舜 | 廣市監處罰〔2025〕07028號 | 廣德市睿家生活超市(黃舜)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及經銷的商品印有未經核準注冊的商品條碼案 | 2024年6月11日,當事人從湖州好怡日用品有限公司購進10袋振東?米飯鏟,購進價格為1.5元/袋,銷售價格為3元/袋,共銷售了9袋,產品標示的生產廠家為安新縣振東塑膠制品有限公司,通過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詢,該生產廠家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當事人經營振東?米飯鏟的貨值金額為30元,違法所得為13.5元。2025年1月10日,當事人從廣德成贏紙業有限公司購進15袋瀚迪牌航旅塑膠杯,購進價格為2元/袋,銷售價格為3元/袋,共銷售了5袋,瀚迪牌航旅塑膠杯的生產廠家為江蘇省無錫市瀚迪杯子有限公司,標注的商品條碼為693214000296,通過微信小程序“條碼溯源”查詢,該商品條碼為上海新夫力橡塑有限公司所申請注冊且已注銷,子公司備案信息顯示“經查,暫無子公司備案信息”。 2025年8月11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后,當事人對瀚迪牌航旅塑膠杯進行了下架處理。 |
1、罰款壹仟伍佰元; 2、沒收違法所得壹拾叁元伍角。 |
當事人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振東?米飯鏟)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的規定,構成了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違法事實。當事人銷售標注他人已注銷的商品條碼的瀚迪牌航旅塑膠杯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準注冊不得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條碼”、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銷售者不得經銷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品。”的規定,構成了經銷的商品印有未經核準注冊的商品條碼違法事實。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5年10月31日 | 12315 |
| 廣德市誓節鎮張炳芳小店 | 92341822MA8PLWLN8W | 張炳芳 | 廣市監處罰〔2025〕990557號 | 廣德市誓節鎮張炳芳小店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案 | 2025年10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通過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發現,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2024,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報送并公示2023,2024年年度報告。 | 1、罰款壹佰元。 |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的行為。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5年10月29日 | 12315 |
| 廣德市四合鄉宏紀油坊 | 92341822MA2U9GQB6B | 朱宏紀 | 廣市監處罰〔2025〕08025號 | 廣德市四合鄉宏紀油坊(朱宏紀)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的食品及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案 | 當事人于2025年6月16日生產了35kg“菜籽油”,以人民幣20元/千克的價格對外銷售。2025年7月16日,我局委托國檢測試控股集團(安徽)拓維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生產的上述批次“菜籽油”進行食品安全抽檢。2025年8月12日,國檢測試控股集團(安徽)拓維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檢驗報告》(No:TWJS25072428)《檢驗報告》標明“抽檢批次菜籽油酸價(KOH)項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植物油》要求,GB/T1536-2021《萊籽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5年8月18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No:TWJS25072428),截止檢查當天,上述抽檢批次的“菜籽油”已售完,當事人在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外發布召回公告,并對其2025年8月12日生產的“菜籽油”進行檢驗,該批次菜籽油經檢驗合格。2025年9月9日,當事人提供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報告》以及《召回情況說明》,截止本案件調查終結,當事人未能召回已售出的涉案菜籽油。執法人員認定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涉案“菜籽油”的貨值金額為700元,違法所得700元。 另經查明,當事人在日常生產過程中未嚴格執行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其生產區域內堆放有菜籽粕及其他雜物,未能保持生產環境的干凈整潔。 |
1、罰款叁仟元; 2、沒收違法所得柒佰元。 |
當事人生產酸價(KOH)項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植物油》要求,GB/T1536-2021《萊籽油》要求“菜籽油”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生產經營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油脂酸敗的食品。 當事人未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保持生產環境整潔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的規定,構成了未按規定的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違法行為。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5年10月28日 | 12315 |
| 廣德市誓節老舒豬肉鋪(個體工商戶) | 92341822MA2QQL7597 | 舒文祥 | 廣市監處罰〔2025〕990556號 | 廣德市誓節老舒豬肉鋪(個體工商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案 | 2025年10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通過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發現,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2021,2024,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報送并公示2020,2023,2024年年度報告。 | 1、罰款壹佰元。 |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的行為。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5年10月28日 | 12315 |
| 宣城聚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 91341822MA8NXC9455 | 鄒雯 | 廣市監處罰〔2025〕08021號 | 宣城聚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利用虛假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案 | 2022年9月22日,當事人在其拼多多網店“愛妮斯萌寵好物館”上架“頑皮wanpy嚕吸吸貓條happy100寵物貓咪英短美短濕糧零食補鈣”商品鏈接,開始銷售“頑皮貓條嚕吸吸寵物零食貓條”。2024年7月15日,當事人在上述產品鏈接引用了涉案輪播主圖,該輪播主圖上標示有“頑皮貓條嚕吸吸 6包19.5 8包23.9”字樣,主圖上兩種規格的產品價格低于消費者付款頁面的實際價格,2024年7月22日,當事人取消了付款頁面6包的規格選項,自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6月30日,當事人銷售8包規格的“頑皮貓條嚕吸吸寵物零食貓條”22單,其中以 26.4元的價格共計銷售18單,以40.9元的價格共計銷售4單,銷售6包規格的“頑皮貓條嚕吸吸寵物零食貓條”0單,經計算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共計113元。 2025年9月30日,我局向當事人下達《限期退款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對22單多收價款的消費者進行退款,截止2025年10月16日,當事人共退款17單,共退還金額為42.5元 |
1、罰款壹佰壹拾叁元; 2、沒收違法所得伍佰柒拾元。 |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在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低于在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規定,屬于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5年10月28日 | 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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