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23MB1K79026W/202309-00059 | 組配分類: | 政策法規文件 |
| 發布機構: | 升平街道 | 主題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 |
| 名稱: | 關于印發《廣德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民救〔2019〕47號) | 文號: | 無 |
| 生成日期: | 2023-09-27 | 發布日期: | 2023-09-27 |
| 關鍵詞: | 政策法規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號)、《安徽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8〕53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現將《廣德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3月21日
廣德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工作,根據《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號)、《安徽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8〕53號)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低保工作堅持保基本、可持續、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著力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范管理,努力構建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斷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學性和執行力,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實施城鄉低保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二)分類施保、動態管理;
(三)應保盡保、統籌管理;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保障對象
第三條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通過審核審批程序,可以獲得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登記在同一戶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員;雖然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簿但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和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員,具體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撫養和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
農村居民和擁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或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請農村低保;其他居民申請城鎮低保。
第四條 城鄉居民家庭或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獲得低保,已經獲得的,予以取消:
(一)擁有當地戶籍,但長期(6個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縣外),導致家庭收入和生活狀況無法核實的;
(二)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不履行義務,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
(三)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
(四)拒絕配合低保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
(五)故意隱瞞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家庭人口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虛假證明的;
(六)在監獄內服刑人員;
(七)已納入特困供養或孤兒保障范圍的對象。
第三章 家庭經濟狀況核查
第五條 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財產。
第六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受雇于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同時扣除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
(二)家庭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凈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凈收入。
(三)財產凈收入指家庭成員所擁有的金融資產、住房等非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而獲得的回報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凈收入。
(四)轉移凈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生活補助,繼承性所得、贈與所得和偶然所得等。
第七條 家庭財產是指低保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房屋;債權;其他財產。
第八條 家庭收入核算辦法:
(一)家庭收入不穩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請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計算;
(二)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按用人單位證明或者本人工資卡的銀行流水計算收入;
(三)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按照當地實際發放標準計算;
(四)外出務工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的收入,按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計算;無法提供證明或出具的證明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五)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收入,按照實際收成和當地價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計算收入;
(六)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照租賃、轉讓協議(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議(合同)的或者租賃、轉讓協議(合同)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照當地同類、同期市場租賃、轉讓價格計算。
(七)具有贍養、撫養、扶養關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簡稱供養義務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按以下方法計算:
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
2.供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月標準2倍的,視為無能力承擔供養義務,不計算贍(撫、扶)養費;
3.供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當地低保月標準2倍的,將其人均收入高出低保月標準2倍部分的50%,平均到其應當贍養、撫養、扶養的每個對象計算。
4.基本計算公式為:贍(撫、扶)養費=(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標準)×家庭人口數×50%÷贍(撫、扶)養人數。
(八)因征地、拆遷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償費的計算:
1.因征地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補償費,按家庭人口數和當地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一次性安置補償費÷(家庭人口數×當地低保標準)〕,該家庭不予獲得低保。
2.因房屋拆遷領取的一次性拆遷補償費,扣除經查實確需購買安置住房(含必要裝修)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數和當地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予獲得低保。
3.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扣除經查實確需購買安置住房(含必要裝修)和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部分后,按家庭人口數和當地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予獲得低保。
4.領取一次性補償費的家庭,在可分攤的月數內,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領取的一次性補償費提前用完,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低保。
第九條 核實家庭經濟狀況可采取下列辦法進行:
(一)信息核對。鄉鎮人民政府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委托核對機構,對低保申請人家庭及其成員的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并出具核對報告。
(二)入戶調查。入戶核實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
(三)鄰里訪問。通過走訪申請人所在單位和鄰里,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
(四)信函索證。對不便走訪的單位和人員,通過信函索取證明材料。
(五)支出推算。對申請人家庭的消費支出情況進行跟蹤調查,推算其家庭收入。
第四章 保障待遇的申請、審核、審批和發放
第十條 申請低保,以戶為單位由家庭成員或家庭成員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具體認定辦法為《宣城市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宣民社救〔2016〕9號)。
第十二條 生活困難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具體認定辦法為《宣城市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認定辦法(試行)》(宣民社救〔2017〕9號)。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如實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填寫《安徽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并簽字確認,同時簽署《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和《城鄉低保誠信承諾書》,授權管理機關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并提供以下材料:戶口本、身份證、殘疾證、房產證、土地(山林、漁場)確權證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鄉鎮應及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要補齊的所有規定材料。
對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委會干部近親屬的低保申請,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信息核對)、審批等事項的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工作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接到申請人的書面申請或申請人委托村(居)委會提交書面申請相關材料后,通過縣民政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財產等信息進行核對。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全面進行入戶調查。一般由2人或2人以上同時入戶進行調查。調查記錄應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共同簽字。嚴格執行“誰調查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開展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以鄉(鎮)、村(居)或分片進行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成員要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夠反映民意,且正直熱心。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熟悉申請人家庭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組成。每次召開民主評議會時,從評議成員儲備庫中隨機抽取不少于9人擔任評議員(評議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少于參加評議人數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不多于三分之一。如果民主評議小組成員中有與被評議對象有親屬關系或其他利益、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民主評議會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講政策。鄉鎮工作人員宣講獲得低保的條件、補助辦法、動態管理等政策規定,宣布評議規則和會議紀律。
(二)介紹情況。由申請人或者代理人陳述家庭基本情況;入戶調查人員介紹調查情況。
(三)現場評議。民主評議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及調查結果進行評議。評議結束后,進行無記名投票。
(四)形成結論。鄉鎮工作人員根據評議情況和投票結果,對得票數達到總票數三分之二的申請家庭視為通過民主評議。
(五)簽字確認。鄉鎮要有詳細的民主評議記錄等資料,并有參加評議的人員簽字確認。無論評議結論如何,都要將完整材料存檔備案。
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或信息核對。對于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等確實符合低保條件,但民主評議未獲通過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經直接入戶調查等程序后直接作出認定。對重病重殘等符合條件的新申請低保家庭,可以簡化程序,開辟綠色辦理通道,及時將其納入保障范圍。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提出審核建議,并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公示欄公示,公示期為7天并拍照備案,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住址、保障人數、保障類別、困難原因、評議投票結果等相關情況。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低保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對結果、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公示有異議的,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 縣民政局應當全面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報送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比例入戶抽查。對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低保申請,以及有疑問、有舉報低保申請,縣民政局應全部入戶調查。嚴禁不經低保審核審批程序直接將群體或個人納入低保范圍。
擬批準的,通過鄉鎮人民政府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內容包括:戶主姓名、住址、保障人數、保障類別、擬保障金額。對公示有異議的,縣鄉兩級民政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 對批準給予低保的,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并發放低保證。
第二十條 長期末端公示。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縣民政局統一要求,安排村(社區)對低保家庭戶主姓名、保障人數、保障類別、保障金額、當期低保領取總額等在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進行長期公示,要注意保護低保對象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獲得低保無關信息。其中對涉及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等特殊困難群眾隱私的,可適當簡化其申請低保的審核審批流程和公示要求。
第五章 保障類型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低保家庭人口結構和收入來源變化情況,分成A、B、C三類,實行分類施保。
A類:家庭成員中有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家庭。
B類:家庭成員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級以下殘疾人并且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
C類: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并且收入來源不固定的家庭。
第二十二條 對低保家庭中的A類、B類人員,按比例增發一定數額的低保金。同時符合兩項以上條件的對象按照就高原則核定低保金,不重復獲得。
A類人員,按不低于保障標準的30%增發低保金。
B類人員,按不低于保障標準的20%示發低保金。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已獲得低保家庭,進行定期核查,動態管理。可按照A、B類一年,C類半年進行動態管理。低保家庭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條 城鄉低保檔案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分別對低保工作資料歸類、建檔。低保檔案應當齊全完整、統一規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保存或者銷毀。
(一)審批類檔案。包括申請書、戶口本、身份證、殘疾證、房產證、相關困難證明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授權書,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入戶調查表,民主評議記錄,公示照片,低保審核審批表,動態管理審核審批表等。
(二)日常管理類檔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會議記錄、工作請示、報告、總結、批文、信函、低保資金發放匯總表、資金劃撥憑證、低保對象花名冊、調增(減)人員花名冊、低保金調增(減)人員花名冊等。
審批類檔案,由鄉鎮人民政府保管。
日常管理類檔案,由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分別建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 不斷提升低保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應用并不斷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并及時、準確地更新數據,維護好系統運行。全面推行低保網上辦理,實現網上受理、審核和審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逐一核查,及時反饋核查結果,并對實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條 縣民政局應會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對低保定期組織專項檢查。對查出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一)縣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從事低保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低保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審核、審批的;
2.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故意不予批準的;
3.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通過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違反工作程序等不正當手段予以批準的;
4.未按規定履行告知、保密職責的;
5.截留、擠占、挪用、私分低保資金的。
(二)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金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決定停止發放;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追回非法獲取的低保金,并可處以非法獲取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在騙取低保金未退回期間,可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縣民政局作出的不予批準低保,或者減發、停發低保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操.作規程規定,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8日發布的《廣德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民救〔2017〕19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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