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23003254583L/202506-00133 | 組配分類: | 法律知識普及服務 |
| 發布機構: | 盧村鄉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名稱: | 【法律法規資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普法小貼士 | 文號: | 無 |
| 生成日期: | 2025-06-18 | 發布日期: | 2025-06-18 |
| 關鍵詞: | 法律知識普及服務 | 有效性: | 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1月15日對外發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釋共23條,旨在維護公序良俗,平衡保護個人財產權利與婚姻家庭團體利益,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引導家庭成員敬老愛幼、互相幫助,推動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婚戀觀。
一、一方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第三者”如何認定?
《解釋(二)》第七條規定,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本條規定旨在解決“第三者財產返還”問題。婚內一方將共同財產以轉賬、購物等方式贈與第三者,通常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起訴贈與合同無效,要求第三者財產返還,新規定中增加了“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請求該行為無效。
二、父母給錢買房,歸誰?
《解釋(二)》第八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三、離婚時,父母一方藏匿孩子,怎么判?
《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并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協助另一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
本條明確禁止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將其作為不利因素考慮,在離婚糾紛中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從最有利于子女的角度出發暫時確定孩子隨哪一方生活,同時保障另一方的探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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