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23003254583L/202412-00080 | 組配分類: | 法律知識普及服務 |
| 發布機構: | 盧村鄉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名稱: | 【知識普及】“保險”為何不保險 法院:農機互助保險≠交強險 | 文號: | 無 |
| 生成日期: | 2024-12-19 | 發布日期: | 2024-12-19 |
| 關鍵詞: | 法律知識普及服務 | 有效性: | 有效 |
駕駛拖拉機時意外碾傷他人,傷者要求駕駛人賠償,駕駛人投保的農機互助保險能否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廣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2年7月,李某平駕駛拖拉機在工廠內部道路上倒車,由于倒車時未察明車后情況,車輪碾壓了廠內工作人員李某霞的腳部,導致李某霞受傷。經交警認定,李某平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醫院診斷李某霞為雙足碾壓傷左足多發性骨折等,李某平墊付了2.2萬元醫療費。2023年11月,李某霞向廣德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李某平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8萬余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李某平辯稱,其車輛已投保農機互助保險,應按照交強險處理,由某農機互助寶互助保險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某農機互助寶管委會)先行賠付。法院遂依李某平申請,依法追加某農機互助寶管委會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李某霞則認為,某農機互助寶管委會非法律規定可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或保險組織,且該保險限額與交強險限額不一致,要求李某平承擔事故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農機互助寶管委會非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可以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或保險組織,依法不可以開展保險業務;李某平投保的系農機互助保險,并非機動車交強險,且其限額與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交強險限額不一致,該農機互助保險不能視為交強險;李某平對李某霞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李某平賠償原告李某霞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5.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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