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23003254583L/202403-00075 | 組配分類: | 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盧村鄉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名稱: | 廣德市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處罰信息丨2024年2月第二期(含盧村鄉) | 文號: | 無 |
| 生成日期: | 2024-03-01 | 發布日期: | 2024-03-01 |
| 關鍵詞: | 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處罰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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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被處罰單位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的主要事實 |
行政處罰種類和內容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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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廣德桃州鎮華府超市 |
92341822MA2TBTR674 |
韋麗 |
廣市監處罰〔2024〕01022號 |
廣德桃州鎮華府超市(韋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
當事人于2023年11月26日向投訴人出售了1袋流行e派香蕉片,生產日期2022年11月10日,保質期10個月,售出時已超過保質期。該食品購進價格為4元/袋,銷售價格為5元/袋。2023年11月2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進行檢查而案發。辦案人員最終認定該案貨值金額5元,違法所得5元。 |
1、罰款貳仟元; |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事實。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21%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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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廣德縣桃州鎮天天來超市 |
92341822MA2PU4GBXF |
朱磊 |
廣市監處罰〔2024〕01021號 |
廣德縣桃州鎮天天來超市(朱磊)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
當事人于2023年11月25日向投訴人出售了一盒鹽津桃肉,生產日期2022年1月18日,保質期12個月,售出時已超過保質期。該食品購進價格為10元/盒,銷售價格為12元/盒。2023年11月28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進行檢查而案發。辦案人員最終認定該案貨值金額12元,違法所得12元。 |
1、罰款貳仟元; |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事實。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予以處罰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61%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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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廣德市盧村鄉解祥蔬菜店 |
92341822MA8QPXE78C |
解祥 |
廣市監處罰〔2024〕03002號 |
廣德市盧村鄉解祥蔬菜店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
當事人于2023年11月14日花費50元購進了1.67kg“散稱辣椒面(調味品)”,進價30元/kg,售價50元/kg,當天全部售完,當事人采購上述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2023年11月14日,本局組織對當事人經營的“散稱辣椒面(調味品)”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數量為1.525kg,備樣數量為0.6kg,經國檢測試控股集團(安徽)拓維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檢驗,出具檢驗報告(No:TWJS23112084),上述樣品被判定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二氧化硫殘留量,g/kg;標準指標:不得使用;實測值:1.46;檢驗依據:GB 5009.34-2022(第一法)),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3年12月4日,本局將檢驗報告送達給當事人,其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并于當日對該批次“散稱辣椒面(調味品)”主動采取張貼召回公告措施。截至2023年12月17日,當事人未能召回涉案“散稱辣椒面(調味品)”,也未收到消費者因食用該批次“散稱辣椒面(調味品)”出現身體不適的消息。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此次抽檢的“散稱辣椒面(調味品)”屬于散裝食品,當事人經營上述散裝食品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辦理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根據當事人陳述及提供的相關材料,認定其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貨值金額為人民幣83.5元,違法所得33.5元。 |
1、對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給予警告; |
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構成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事實。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27%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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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廣德縣誓節鎮祥軍副食品店 |
92341822MA2QRHL870 |
孟祥軍 |
廣市監處罰〔2024〕06008號 |
廣德縣誓節鎮祥軍副食品店(孟祥軍)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
上述該批次辣椒粉是當事人于2023年11月9日,從宣城市九州市場E區232號永興辣椒干貨批發部購進,購進了該批次辣椒粉5斤。當事人在采購期間保留了該批次辣椒粉的進貨票據、但未索要供貨商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等材料。2023年11月30日該批次辣椒粉,經檢驗不合格而案發。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沒有異議,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復檢申請。截止執法人員檢查時,上述該批次辣椒粉除損耗了部分,剩余已全部售完。銷售價格為60元/kg,涉案貨值金額為150元,因當事人未建立銷售臺賬,執法人員無法認定銷售數量,固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
1、警告; |
當事人經營二氧化硫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辣椒面(調味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事實。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68%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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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廣德誓節鎮仁紅干貨店 |
92341822MA2UL3000C |
李仁紅 |
廣市監處罰〔2024〕06007號 |
廣德誓節鎮仁紅干貨店(李仁紅)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
經查,上述該批次辣椒粉是當事人于2023年11月4日,從宣城市九州市場E區232號永興辣椒干貨批發部購進了該批次辣椒粉10斤。當事人在采購期間保留了該批次辣椒粉的進貨票據,但未索要供貨商相關資質,產品合格證明等材料。2023年11月30日該批次辣椒粉,經檢驗不合格而案發。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沒有異議,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復檢申請。截止執法人員檢查時,上述該批次辣椒粉除損耗了部分,剩余已全部售完。銷售價格為60元/kg,涉案貨值金額300元,因當事人未建立銷售臺賬,執法人員無法認定銷售數量,固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
1、警告; |
當事人經營二氧化硫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辣椒面(調味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事實。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80%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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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廣德縣誓節鎮新區超市 |
92341822MA2QTFA58G |
陳茂琴 |
廣市監處罰〔2024〕06004號 |
廣德縣誓節鎮新區超市(陳茂琴)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
當事人經營者未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钡囊幎ǎ瑢ψ约航洜I的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定期進行及時的清理,致使經營過期食品:“湘滿天”牌魔芋爽,數量:10袋,進貨價格為0.85元/袋,銷售價格為1元/袋。經計算,涉案貨值金額為10元。因當事人經營者未建立銷售臺賬,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
1、警告; |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 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事實;當事人未查驗供貨方資質及未保留進貨票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的規定,構成了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事實。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89%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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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廣德縣誓節鎮汪偉農副產品經營部 |
92341822MA2QQ4KN2K |
汪偉 |
廣市監處罰〔2024〕06009號 |
廣德縣誓節鎮汪偉農副產品經營部(汪偉)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
上述該批次辣椒粉是當事人于2023年11月4日,從宣城市九州市場E區277號陶氏干貨香料行購進,購進了該批次辣椒粉10斤。當事人在采購期間保留了該批次辣椒粉的進貨票據、但未索要供貨商相關資質,產品合格證明等材料。2023年11月30日該批次辣椒粉,經檢驗不合格而案發。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沒有異議,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復檢申請。截止執法人員檢查時,上述該批次辣椒粉除損耗了部分,剩余已全部售完。該商品銷售價格為60元/kg,涉案貨值金額為300元,因當事人未建立銷售臺賬,執法人員無法認定銷售數量,固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
1、警告; |
當事人經營二氧化硫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辣椒面(調味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事實。 |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9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廣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4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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